《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标GB50325-2010(2013年版)
污染物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甲醛(mg/㎡) | ≤0.08 | ≤0.1 |
苯(mg/㎡) | ≤0.09 | ≤0.09 |
氨(mg/㎡) | ≤0.2 | ≤0.2 |
TVOG(mg/㎡) | ≤0.5 | ≤0.6 |
氡(Bq/㎡) | ≤200 | ≤400 |
适用对象:民用建筑工程(I 类、II类)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程质量验收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包括毛坯房验房、精装房验房。标准于2010年8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批准,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对是建筑商和装修商具有强制性的工程验收的标准。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
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
(1)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
(2)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3)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氡浓度检测时:
(4)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
(5)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结论诊断:
(1)当同一室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2)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3)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不能立即投入使用